配合公路總局的新制度,現在要取得駕照需要多一項考試項目,就是到實際上到道路上行駛
考駕照將會比以前困難一些了,不過沒關係,只要經過本人專業的指導,依舊可以簡單取得駕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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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車前巡視 | 上車動作 | 左右轉彎 |
道路直行 | 臨時停車 |
道路駕駛 - 扣分項目及標準:100分滿分,70分及格
道路駕駛 考驗項目 | |||||
考驗科目 | 扣分項目 | 扣分標準 | 考驗科目 | 扣分項目 | 扣分標準 |
行駛前檢查及 起駛前動作 (共同項目) |
1、上車前未察看車輛四周,車底及輪胎有無異物(狀)。 | 32 | 其他 (共同項目) |
1、未能完成考驗或漏考任1科目。 | 32 |
2、行駛前未調整座椅、頭(墊)或後視鏡。(受測人應口誦及動作檢查項目) | 4 | 2、上、下車開車門前未留意側後方有無人車通過(應以2段式開門)。 | 32 | ||
3、未依規定繫安全帶。 | 32 | 3、起駛前未顯示方向燈,或未轉頭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。(考驗科目二、三適用) | 32 | ||
4、行駛前未試踩煞車、手排車發動引擎未放空檔或未踩離合器、自排車發動引擎未入P檔或未踩煞車。 | 16 | 4、不按考驗員指令駕駛,致考驗員為避免危險代為踩煞車或控制方向。 | 32 | ||
5、行駛前未檢查儀表(溫度、油量、煞車、充電、機油)作用。(受測人應口誦及指出儀表檢查項目) | 4 | 5、行駛中車輪壓實線(分向限制線、禁止變換車道線或邊線)或擦撞車輛、安全島、損壞設施。 | 32 | ||
6、考驗終點,停車後下車前未將引擎熄火或未拉緊手煞車(自排車未排入P檔)。 | 16 | ||||
6、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。 | 32 | 7、以左腳控制煞車踏板(身心障礙者特製車除外)。 | 16 | ||
7、起駛前未鬆開手剎車。 | 16 | 8、前進中換至倒檔。 | 16 | ||
8、未轉頭察看後視鏡及未回頭察看後方有無障礙或車輛、行人通過;後方近距離有車輛、行人通過,未禮讓優先通行爭先起駛。 | 32 | 9、單手握方向盤。(換檔除外) | 16 | ||
交岔路口 | 1、闖紅燈。 | 32 | |||
倒車入庫 | 1、車輪壓管線或未停入指定範圍內(限倒車1次完成,壓管後仍須繼續完成前輪停入指定線內。) | 16 | 2、紅燈停車時前懸超越停止線或佔用機車停等區。 | 32 | |
2、熄火(得連續扣分) | 8 | 3、行駛前未左右察看車輛與行人路況。(應有擺頭動作) | 32 | ||
平行路邊停車 | 1、車輪壓管線或未停入指定範圍內(限倒車1次完成,壓管後仍繼續完成前輪停入指定線內) | 16 | 斑馬紋 行人穿越道線 |
1、不停車或不讓行人優先穿越。 | 32 |
2、熄火(得連續扣分) | 8 | 2、停車時前懸超越停車線。 | 32 | ||
曲巷調頭 (普小免) |
1、車輪壓管線(只扣1次,不再重複扣分,限倒車1次) | 16 | 3、行駛前未左右察看車輛與行人路況。(應有擺頭動作) | 32 | |
2、熄火(連續扣分) | 8 | 路邊臨時停車 | 1、於禁止臨時停車線(紅線)停車。 | 32 | |
曲線進退 | 1、前進時車輪壓管線。 | 32 | 2、擦撞路邊緣石或車輛。 | 32 | |
2、普小倒車時壓管線不扣分,往前修正(得連續扣分,修正後不須由倒車起點開始。) | 8 | 3、靠邊停車前或起駛前,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,或未轉頭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。 | 32 | ||
3、中途熄火或停車(熄火得連續扣分,停車扣分以2 次為限。) | 8 | 4、臨時停車時,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逾六十公分。 | 16 | ||
鐵路(含捷運) 平交道 |
1、不停車察看或闖越平交道(警鈴已響、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)。 | 32 | 車道行駛 變換車道 路口轉彎 迴車 |
1、任意跨越兩車道行駛或駛出邊線 (分向限制線、禁止變換車道線或邊線)或擦撞車輛、安全島、損壞設施。) | 32 |
2、在平交道上超車、迴車、停車,車身在軌道範圍內換檔、熄火。 | 32 | ||||
3、停車時前輪超越停止線。 | 32 | 2、違規超車、逆向行駛、進入禁止地帶、跨越雙黃線或雙白線行駛。 | 32 | ||
換檔穩定測試 | 1、行駛中車輪壓管線或熄火。 | 32 | 3、聞執行任務的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工程救險車等警號,未依規定避讓。 | 32 | |
2、手排車在45公尺壓管內未依序換至3 檔。 | 16 | 4、變換車道、轉彎前未顯示方向燈。 | 32 | ||
上下坡道 | 1、車輪壓管線。 | 16 | 5、變換車道時,未轉頭注意車輛與行人路況。 | 32 | |
2、上坡倒退15公分以上(得連續扣分)。 | 16 | 6、變換車道、轉彎後仍持續顯示方向燈。 | 16 | ||
3、在坡道上熄火(得連續扣分)。 | 16 | 7、岔路轉彎前,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或未轉頭注意車輛與行人路況。 | 32 | ||
4、不在限定範圍內停車。 | 16 | 8、汽車行駛未遵守路權: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、支線車應讓幹道車或少線道車應讓多線道車先行、交岔路口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、進入圓環應讓環內車先行、多車道圓環應讓內側車道車輛先行及其他車輛通行優先權利。 | 16 | ||
5、下坡放空檔行駛。 | 32 | ||||
交通法規之遵守 | 1、超速或危險駕駛(指行駛中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撥接、通話、內側車道違規轉彎…等易發生事故而法規禁止之行為。)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或排入空檔滑行。 | 32 | |||
9、未依規定路線行駛或未依規定行駛正確車道。 | 16 | ||||
2、違規導致意外事故。 | 32 | 10、行駛中引擎熄火(人為操作) | 16 | ||
3、違反禁制標誌。 | 32 | 11、行車速度控制不當(行經彎道、坡道、狹路、狹橋、隧道、學校、醫院、道路 施工路段、積水路段、無號誌之交岔路口、人車擁擠處所及其他應減速路段,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)。 | 8 | ||
4、未禮讓行人。 | 32 | ||||
5、其他未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或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行車。 | 8 |